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财保552号

申请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052212X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锦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文宝,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凡、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为WDDNG9FB)、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镇××大厦××幢××单元××室的房屋(权证号:0××8号)、被申请人***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塘下支行的银行账户(62220812030********)中的存款以2416998元为限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为WDDNG9FB),限制其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2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镇××大厦××幢××单元××室的房屋(权证号:0××8号),限制其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3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塘下支行的银行账户(62220812030********)存款以241699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浙江通博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蔡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