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市乐成镇人民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3030198-0。

法定代表人:屠晓。

委托代理人:余光华,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77491。

法定代表人:苟伟。

申请执行人**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与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6789.74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6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苟伟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苟伟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9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