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陕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陕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6136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堉,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杭州陕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358号11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094054XY。
法定代表人:韩焕兴,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马环卫公司)与被告杭州陕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陕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陕建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17.4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陕建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陕建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洒水车一辆,金额为25.4万元。合同主要约定:1.龙马环卫公司将货送到陕建公司指定地点,陕建公司应于货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且陕建公司应在交货之日起一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成无误即验收合格,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2.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三个工作日付7.62万元,2018年12月30日付7.62万元,2019年5月付10.16万元。3.陕建公司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付款之日起算,按每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4.出现争议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陕建公司交付合同项下车辆,且车辆经陕建公司验收合格。但是,截至起诉之日止,陕建公司仅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8万元,尚欠龙马环卫公司货款17.4万元未支付,龙马环卫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销售合同、交接清单、兴业银行汇入回单作为证据。陕建公司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陕建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环卫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洒水车一辆,金额为25.4万元;乙方于2018年6月5日前将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于货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接收;甲方应在交货之日起一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如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车到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首付30%,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30%,余款于2019年5月付清;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龙马环卫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发货,2018年6月16日货物交付给陕建公司,陕建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验收货物并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2018年12月7日,陕建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余款至今未支付,龙马环卫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陕建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货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陕建公司未依约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货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尚欠货款174000元(254000元-8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陕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陕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4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为1930元,由杭州陕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邱瑜 ( 代)
书记员 华春兰(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