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2833号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杜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陈洪理
审判员 骆苏英
书记员 陈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