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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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07号



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




法定代表人:钱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88号拆迁事务大楼三楼306房。




负责人:秦北海。




被告: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溪西路金衢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宋义相。




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永伟独任审理。




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一份道路施工框架协议,约定:如被告一成为安乡县深柳大道东延伸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则原告承接该项目一半的道路工程;原告向被告一交纳保证金100万元,45天内如原告未入场施工,则被告一无条件返还原告全部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一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此后,因被告一未能成为安乡县深柳大道东延伸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原告与被告一同意终止道路施工框架协议,并由被告一返还原告100万元保证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仅返还保证金20万元,尚有80万元的保证金未返还。2018年5月14日,被告一向原告做出书面还款承诺,承诺在2018年7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剩余保证金、利息、损失等共计150万元,并承诺逾期则另赔偿给原告10万元损失。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偿还欠款,至今未果。被告二原名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律关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总公司,应对被告一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16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为1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21年7月22日计至全部欠款支付完毕之日);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浙07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5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系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永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