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金衡街**,组织机构代码71257245-3。
法定代表人:宋义相。
被执行人(第三人):黄山唯美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信行一路与永兴三路交叉口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9142247-4。
法定代表人:余天涯。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执行人履行(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山唯美德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经黄山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予以执行,并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唯美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徽国用(2012)17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9年3月21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续查封,2021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皖10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唯美德公司名下徽国用(2012)17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执行中,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2021)浙07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黄山唯美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皖执复197号执行裁定,认为在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不应当对该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继续执行,撤销本院(2021)皖10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所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均不能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其洲
审 判 员 秦 峻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艳娇
书 记 员 饶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