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531号
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人民路乌江恬苑9栋9-1-101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富。
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88号拆迁事务大楼三楼306房
负责人:秦北海。
被告: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今衡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宋义相。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被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浙07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5月21日该院作出(2020)浙0702破10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2021年5月6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浙江丽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被告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故本案应由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金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用之
书 记 员 冯 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