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5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建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790081714,注册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尹跃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建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6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南京建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26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建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资166000元,此款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56000元;三、如果被告南京建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次纠纷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核实该款项后将于近期向申请人发放;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均无法联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并通过电话与其谈话,告知执行进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暂不需要法院上门寻找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材料、财产查询反馈表、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6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崔 建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