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10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3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62600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鲁E×××××车一辆、**牌鲁E×××××车一辆、**牌鲁E×××××车一辆(以上车辆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迎宾路南侧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142686)及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308号)。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和广饶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燕群
书记员聂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