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1427号
原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龙跃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南,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经理。
原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兴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汇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跃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人民币4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3550元(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85000元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15日计算至服务费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9年1月24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编制500万套/年轿车用高性能轮毂轴承单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技术服务费总额为85000元,被告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提供送审稿前付款50%,专家审查会议通过后付剩余50%。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且方案通过了山东省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的50%的技术服务费。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龙跃兴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约定原告为被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被告为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共计85000元。依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后提供送审稿报告前付款50%,专家审查会议后付剩余50%。依据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被告逾期天支付服务报酬,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证据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份、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表份、山东省水利厅文件(鲁水许字(2018)59号)一份,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交付被告,并且方案满足合同约定的山东省水利厅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证据3、中国银行收款回单一份,证明201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2500元,仍剩余42500元的服务费未支付。
被告汇丰公司未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为500万套/年轿车用高性能轮毂轴承单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双方约定技术服务目标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提出满足山东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500万套/年轿车用高性能轮毂轴承单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服务内容:对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进行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根据水利等部门的相关规划,完成书面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技术服务进度: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满足山东省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各6份。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总额为85000元,该技术服务费包干使用(含专家评审会议费用),支付方式约定技术服务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提供送审稿报告前付款50%,专家审查会议通过后付剩余50%。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应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按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科技成果,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8年1月份原告完成报告编制,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2018年2月7日,专家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组织技术评审,2018年3月15日,专家评审出具意见:编制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基本同意通过技术评审,经补充完善后可上报批准。2018年4月2日山东省水利厅发布鲁水许字[2018]59号文件,该文件对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报送的《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00万套/年轿车用高性能轮毂轴承单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要求,基本同意该方案所载内容。
另查,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原告付款42500元,余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证据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00万套/年轿车用高性能轮毂轴承单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技术评审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鲁水许字[2018]59号文件,可证实其已完成报告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剩余服务报酬。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报酬42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报告通过专家审查会议后支付剩余报酬,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证实涉案报告于2018年3月15日通过专家评审,被告并未支付剩余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对此予以调整,酌定以未付报酬42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4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2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东营市汇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红梅
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