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10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3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涌金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迎宾路南侧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142686)及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308号)。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与。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燕 群
书 记 员 聂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