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高藩企业服务中心与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8363号
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陈陆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上海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
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企业服务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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