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涌泉供水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720号
申请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6117728B,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3207室。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涌泉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7755804D,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政通路135号(高新创业服务中心B座203室)。
申请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涌泉供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区涌泉供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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