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黄河三角洲和*****大市场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财保15号 申请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黄河三角洲和*****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县。 法定代表人:秘连朋,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河三角洲和*****大市场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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