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执3600号
申请执行人:和久行一(青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5号1号楼4**9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3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久行一(青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203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和久行一(青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将(2023)鲁0203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03执36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