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1765号
原告:衢州市天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106号1幢。
法定代表人:余红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一群,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903-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勇强,董事长。
原告衢州市天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天开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金洪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 茜
书 记 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