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务川县自治县月亮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执40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州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受理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务川县自治县月亮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务川县自治县月亮茶业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务川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四、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我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州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戡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