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浦镇阿尔斯通运输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车浦镇某某运输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中车浦镇***运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梦溪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451513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车浦镇***运输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