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4447号
原告南京广奥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奥公司)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路桥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奥公司提供的其与无锡路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虽名为施工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广奥公司承揽的是钢防撞护栏的制作、安装工作,该工作不属于专业分包工程,并无资质准入要求;从广奥公司提起的其他类似诉讼案件来看,也均以承揽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案由应当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奥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集团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约定,本案纠纷应当由无锡路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菊文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