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21民初242号
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凤居路沁心园小区5幢2单元201室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W41A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郎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2003251665A。
负责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142079E。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董事。
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皖18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于2021年8月26日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8民终2174号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重新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022年2月12日,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安徽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