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帆河道疏浚队、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金帆河道疏浚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金帆河道疏浚队与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锡仲裁字第03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金帆河道疏浚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13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锡仲裁字第0346号裁决书]指定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缪星
审判员闵仕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殷晓春
书记员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