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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房屋、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被责令中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雪堰镇潘家村的31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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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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