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衢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祝卸仙。
原告舒建昌。
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平。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卸仙、***、***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卸仙、***、舒建勇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三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卸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