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461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孝江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全军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以工程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米晓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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