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32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5152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535号红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凯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92094)。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凯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凯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1286853.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懿宗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