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5816号
原告: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新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
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
原告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晓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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