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新晖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115152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45894.40元,于2022年11月11日已为申请执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073.60元,合计履行金额284968.00元,被执行人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已足额履行(2022)浙0291民初91号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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