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百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黄商初字第550号
原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泉赵家村。
被告青岛百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花泊街道办事处独垛子223号。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