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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审字第424号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苍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4年11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汤桂生、***等44位劳动者工资共计305220元。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苍人社监决字(2014)18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沈海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