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0135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村民委员会,住龙湾区。
诉讼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