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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与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628807136。
法定代表人:王仁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1-5-5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40975294。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33033.7元、律师费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854.1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执行措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有抵押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幢x-x-xxx、x-x-xxx房产,原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幢x-负x-xxx号房产存在网签,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轮候或网签,本案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李国库
审判员屈刚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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