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628807136。
法定代表人:王仁东。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耐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037332125613。
法定代表人:木海和。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项 施
代书记员 章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