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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6号1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46层1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40975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渝0115执2543号],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33033.7元、律师费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854.17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该案执行。2022年3月21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1)渝0115执25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渝011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院(2021)渝0115执25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故***成为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予以配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浙商新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执行措施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实际控制到款项;本院查封并在淘***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6号1幢1-负x-xxx号房产[产权证号:渝(2015)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007121号],经一拍、二拍均已流拍,无人以变卖价受让该房屋,变卖程序结束。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价1010240元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