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706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30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法院扣押的鲁B×××××奥德赛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于第二笔共计100000元案款偿还后解除扣押,但查封车辆不解除,如被执行人有任一一笔案款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到法院要求继续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余额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4倍计算)。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辛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