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43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西庄西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7008A。
法定代表人:闫明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循礼,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2日生,住青岛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北赵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10752253。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19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鲁B×××××号汽车两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经本院司法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不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