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1执32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9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账号上划拨来的案款44920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