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引***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752号
原告:山东省引***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西庄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闫明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江,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胶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龄不详,住胶州市。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住胶州市。
原告山东省引***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引***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