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坤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7722号
原告: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坤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坤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山东省引黄济青青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