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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5399号
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钱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欧阳,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8月19日,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伟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史夏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