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5404号
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钱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欧阳,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