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5453号
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2幢1-3楼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其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南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其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