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722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境通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小涧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青岛境通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载明“两原告所诉为未结算的工程项目产生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主体不符,申请法院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6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