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原亳州市方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7559041D。
法定代表人:张彬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绕城快速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3637359X。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依照民事判决书返还8017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同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静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尚有801776元及利息未受清偿,2021年2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熙盛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奔,马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