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30财保9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滨河路西段北侧金水小区B区3栋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4E0G81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额度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超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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