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7民初2359号
原告:*先进,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高海波,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恒县。
被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海波、***、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先进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