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7民初3318号
原告:***,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迎宾大道孔桥社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姜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382059K。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北侧景苑名城18-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刘岗,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44E0HA4A。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程子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子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71524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方承建太康县万达金麟府项目工程,于2019年7月找到原告,由原告承包了太康县万达金麟府工程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16号楼等水电业务,并提供劳务。截止到2020年5月,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劳务报酬715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与其结算过工程款或者劳务款。案涉工程已由实际施工人具体结算,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程子峰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康县万达金麟府承包了该小区的建设工程,其中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分包给被告***,被告***将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交给原告***承建。2020年5月5日,经原、被告结算,在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尚有工程款131524元未结清,后被告***偿还60000元,剩余欠款71524元至今未还。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给付被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所举收据、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康县万达金麟府承包了该小区的建设工程,其中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分包给被告***,被告***将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交由原告***承建,原告***在万达金麟府工地承包水电工,对此产生的劳务费用,被告***应当支付。2020年5月5日,经过对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工程量进行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131524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60000元,剩余71524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工程款715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子峰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子峰与原告***在太康县万达金麟府2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10号楼之间没有直接劳务合同关系,故其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15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斯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