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民初375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382059K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迎宾大道孔桥社区办公室。
被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刘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44EOHA4A
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北侧景苑名城18-2撞第**。
被告:高海波,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程子峰,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起诉程子峰、高海波、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斯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