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555号 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未来大道创业中心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第三人:河南丰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五龙村九组升压站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南丰豫新能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