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555号
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未来大道创业中心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第三人:河南丰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五龙村九组升压站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南丰豫新能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