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婧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51号 申请人:洛阳市婧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伊洛街道新新路19号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未来大道创业中心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洛阳市婧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80,000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婧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