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和德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450号
原告青岛和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和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青岛和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